河南洛阳:犬只伤人起纠纷 法院调解促和谐

时间:2025-08-27 13:25:00

近日,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犬只伤人引发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毛继光耐心释法明理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23日,原告霍某在洛龙区某小区内遛狗时,与被告张某的犬只相遇。据原告陈述,被告张某未为其犬只办理养犬登记证,且并未牵绳,被告所带犬只突然冲向原告,致其倒地并被咬伤右腿。事发后,原告前往医院就医,共支付医疗费2802元。因被告拒不承认其过错且拒绝赔偿,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口头道歉、支付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张某辩称,其虽携带犬只出现在现场,但事发时监控视频显示,犬只在撕咬过程中将原告“冲出画面外”,无法明确认定原告系被其犬只咬伤,故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证据存疑难认定 法官介入促协商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向法庭提供事发当时的视频,承办法官在查阅事发监控视频后确认,虽视频记录了两犬相遇、撕咬及原告被冲撞倒地的过程,但因画面局限,原告受伤瞬间未被完整捕捉,导致责任认定存在一定困难。法官并未简单机械裁判,而是从化解矛盾、修复邻里关系出发,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法官首先明确指出了被告作为动物饲养人,未办理养犬登记、未采取安全措施(如牵绳)的行为已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损害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同时,法官也向原告说明,鉴于视频记录的局限性,其关于“被被告犬只咬伤”的主张存在证明上的不足。在此基础上,法官从《民法典》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规定出发,阐明此类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及过错认定的法律原则,引导当事人理性看待诉讼风险。

明晰责任促和解 互谅互让化干戈

随后,法官向双方释明《民法典》中有关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相关规定。本案中,被告未能有效管理其犬只,应负相应责任。同时,法官也指出,原告在事件中并无重大过失,但鉴于直接咬伤瞬间证据稍显薄弱,完全由被告承担全部损失在证据支撑上确有难度。法官建议双方本着实事求是、邻里和睦的原则,互谅互让,共同分担损失。

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法律讲解和情绪疏导,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这场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本案虽涉案金额不大,但涉及小区内常见的宠物管理问题,具有典型的教育意义。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妥善化解纠纷,既维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督促动物饲养人依法履行管理义务,体现了司法为民的温度与智慧。法官提醒广大市民,饲养宠物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到文明养犬、责任养犬,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杨歌)

【编辑 滢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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