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丈夫才得知
妻子患有精神分裂症
于是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婚姻
他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记者17日从长沙市开福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了这起撤销婚姻纠纷案件。
2024年5月,小强与小丽登记结婚。同年6月,小丽因行为怪异、情绪激动被送至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小丽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小强得知小丽婚前就患有精神疾病并曾就诊,遂以小丽“隐瞒重大疾病”为由向开福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双方的婚姻关系。小丽则辩称,2022年年初发过病,经治疗后未再发病,以为已痊愈,不存在故意隐瞒。
开福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撤销婚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病历记载,被告在2022年已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多次进行治疗,后续长期服药。其在发病时,情绪激烈、行为无法控制,在110、120工作人员的协助下才能送往医院就医。被告的病情影响原、被告的日常生活与婚姻关系的稳定性。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在结婚前已如实向原告告知病情。原告提起诉讼时,未过一年除斥期间,现原告主张撤销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最终判决撤销原告小强与被告小丽的婚姻关系。
本案承办法官吴晓君表示,在缔结婚姻关系的过程中,双方应当坦诚相待,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婚姻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如确系结婚后才知情,无过错方应在知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若超过限期未起诉要求撤销婚姻,将被视为对婚姻关系的认可,婚姻关系有效。
法官提醒
在缔结婚姻关系的过程中
双方应当坦诚相待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
应当在婚姻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
什么是重大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来源:长沙晚报
编辑:沈佩枫